| 索 引 号: | 013101089/2021-40429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 组配分类: | 养老服务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高淳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3-26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京市高淳区基本养老服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养老服务;南京市;实际需求;老年人;民政局;供给;评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财政保障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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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高淳区基本养老服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各街镇: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85号)及《关于印发南京市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宁民养老〔2020〕183号)的要求,我区应于2020年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为此,区民政局牵头对现行养老服务政策进行梳理,汇总形成《南京市高淳区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见附件)。为做好组织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建立区级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发布制度。我区以本地养老服务实际需求为基础,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财政保障能力、服务供给能力等因素,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制定并发布本区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
二、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事项。我区在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时,科学界定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内容,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范围并重点保障。突出基本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明确界定政府与个人、家庭间的责任,做到目录之内事项以政府支出为主,目录之外事项以个人和家庭支出为主。在落实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责任的同时,督促家庭和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三、建立健全区级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动态管理机制。我区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实际需求,适时调整目录事项。原则上年度需调整目录事项的,应于当年度3月底前调整并发布。强化对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推行服务指南、行为规范、质量承诺、服务记录追溯、服务绩效评价等工作制度,规范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目录事项落实到位。积极推进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规范评估行为,加强评估结果应用,不断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水平。
附件:南京市高淳区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
南京市高淳区民政局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教育局 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
南京市高淳区司法局 南京市高淳区财政局
南京市高淳区交通运输局 南京高淳区文化和旅游局
南京市高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高淳分局
南京市高淳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