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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3101089/2022-34759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高淳区科学技术局 生成日期:    2022-04-1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支持的实施细则
    文  号:     关 键 词:    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型服务企业;关键核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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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支持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第二项第3条和《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22〕1号)第二项第2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支持企业加强创新研发,通过项目化方式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和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并举发展。

     第三条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凡在下列支持的范围内,均有资格享受支持:

     1.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2.对有效期满当年仍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项目化方式支持10万元。

     3.完善企业培育机制,提升企业的成长性和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具有“四科”特征明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筑基”工程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强基”工程,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设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计划,通过项目立项,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企业技术迭代升级,单个项目支持经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应占项目总经费的50%以上。

     4.对异地迁入我市的高企,待高企在江苏省重新认定通过后,按上述首次认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5.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优先支持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软件和信息、智能电网等领域的企业入库。

     第四条  对于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奖励兑现,企业无需申报,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企业奖励金额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五条  对于项目化方式支持的政策条款,由企业根据当年项目申报通知自主申报,依据项目评价结果给予支持。其中对有效期满当年仍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支持经费由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企业支持经费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六条  对当年既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又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符合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条件的企业每年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等。

     第九条  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奖励资金。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支持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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