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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101089/2023-4517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高淳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3-05-2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2023年5月25日高淳区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文  号: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噪声;建筑施工作业;噪声排放标准;罚款人民币;敏感建筑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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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5日高淳区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

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1

宁环罚〔202318009

南京泰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9132011569462285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整)。

2023/5/25

蒋忠俊

2

宁环罚〔202318010

南京未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1320118MA7KXC326L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

2023/5/25

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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