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101089/2023-8929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高淳区固城街道办事处 | 生成日期: | 2023-10-17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固城街道办事处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固街发〔2023〕118号 | 关 键 词: | 公职律师;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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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固城街道办事处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村、相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固城街道办事处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固城街道办事处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固城街道办事处
2023年9月19日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固城街道办事处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加强本单位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27号)和《关于转发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第二条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固城街道办事处公职律师(以下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专职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本单位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通过执业活动,提高本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促进依法决策、规范执法、严格监督,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促进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
第四条 公职律师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本单位在职公务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两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的部门岗位设定为:党政办、综治办、建管所、农服中心、劳保所。
(五)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六)本单位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接受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三)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四)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和保密制度;
(二)接受公职律师办公室的执业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管;
(三)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自觉参加各项教育培训;
(四)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公职律师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第七条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固城街道办事处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治办,由综治办负责人任主任。
公职律师办公室是公职律师的执业机构,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做好对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施执业监管。
第八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起草公职律师管理制度;
(二)协调、指导、督促本单位公职律师工作;
(三)统筹使用本单位公职律师研究重要法律问题、处理复杂法律事务,根据单位有关科室或直属单位申请,指派公职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四)加强与市、区公职律师相关管理机构和律师协会等的沟通协调,协助做好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行业自律等工作;
(五)积极支持公职律师开展工作,组织实施本单位公职律师培训和工作交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对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公职律师向相关单位、部门提出表彰建议;对执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相应惩戒;
(七)其他应由公职律师办公室处理的事务。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可向本单位公职律师办公室提出办理公职律师证书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单位的任职文件或担任单位法律顾问的文件、聘书等材料复印件;
(五)个人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本人承诺个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职律师的其他情形;
2. 本人只从事本单位内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申请人符合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证明。
(七)申请人在南京市外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应当提交调取资格档案申请;申请人原为省外执业律师的,应当提交调取资格档案和执业档案申请。
(八)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任公职律师人员名单,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议批准后将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报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颁证。证书由人事部门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公职律师证书,不得涂改、故意毁损证书或者将证书转借他人。
因证书损坏、信息变动需要更换或者遗失需要补办的,由本人提交申请更换或者补办的说明以及相关材料,按照证书申领程序办理。损坏的原证书应当交回。
第十二条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公职律师或者不再履行公职律师职责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收回证书,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公职律师名单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合理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且及时更新。
第五章 执业管理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在做好本职工作基础上,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本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行为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法律文书的起草、论证;
(三)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研究具体法律问题,办理具体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等工作;
(五)接受本单位委托,参加调解、和解、复议、诉讼、仲裁、行政赔偿等法律活动;
(六)公职律师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可以统筹使用本单位公职律师, 为研究重要法律问题、处理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办公室指派公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公职律师所在科室应当积极协调。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承担指派工作的,公职律 师所在科室应当向公职律师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或者重大法律事务,可以提请公职律师办公室集体研究。
第十七条 根据决策或者处理有关事务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需要,可以安排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党委(党组)会议及其他会议。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进行执业活动,应当出示公职律师证书和委托单位出具的公函。
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开展执业活动,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公职律师接受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及时制作业务办结情况说明,并将有关材料编制成册,由公职律师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六章 执业档案及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建立公职律师执业档案。同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要求,在全省律师管理系统建立公职律师档案并及时录入相关执业信息。
执业档案资料包括:
(一)公职律师证书申请材料;
(二)公职律师证书复印件;
(三)执业年度考核材料及结果;
(四)其他应列入执业档案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实施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有关 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职律师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等情形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暂缓年度考核,待有查处结果后再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等次建议提前告知公职律师本人。
对本人等次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公职律师办公室申请复核。复核工作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 告知申请人。
确需变更等次建议的,应当作出变更决定,重新作出等次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将经公职律师本人确认的考核等次建议,报本单位党委(党组)审议确认。
考核等次确定后,由公职律师办公室统一报送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经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审核确认后,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结果告知公职律师所在科室,作为个人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书面责令其改正。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收回证书,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执业保障
第二十六条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固城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公职律师工作作为推进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服务本单位党委(党组)决策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支持公职律师加入律师协会、参加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公职律师办公室根据公职律师工作经历、专业特长等对其进 行分类培养,按季组织所辖公职律师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开展理论研究,不断优化公职律师知识结构,提高公职律师业务理论水平。
定期邀请资深律师为公职律师传授应诉技巧,组织公职律师旁听诉讼案件的庭审,组建模拟法庭、辩论赛等进行实战演练,提高公职律师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为公职律师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以及提供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证书、缴纳律师协会会费、参与培训交流、购买法律书籍刊物等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对勤勉尽责、业绩突出的优秀公职律师,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以及干部使用等方面给予激励。
第八章 执业责任
第三十条 公职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由委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职律师严重不负责任,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职律师存在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等行为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暂停其法律服务工作,并在调查后依法依规予以相应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固城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