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3101089/2023-9838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高淳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3-08-1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高淳新区规划范围内农村宅基地退出和提前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高政规发[2013]7号 | 关 键 词: | 新区;动迁;农村宅基地;街道办事处;村庄;宅基地;住房;补偿;领导小组;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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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淳新区规划范围内农村宅基地退出和提前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宁高园,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现将《高淳新区规划范围内农村宅基地退出和提前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1日
高淳新区规划范围内农村宅基地退出和提前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高淳新区城乡统筹发展,进一步规范新区范围内农民住房管理,解决新区农户住房实际困难,并加强新区范围规划控制,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切实保障高淳新区远景发展规划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高淳新区规划范围为东至宁宣公路、西至石固河、南至固城湖、北至石臼湖,规划面积约90平方公里(含滨湖生态新城17平方公里)。涉及淳溪镇、古柏镇、固城镇、漆桥镇共101个村庄,其中已动迁村庄11个,正在动迁村庄3个,规划近期动迁村庄37个,远期动迁村庄50个。具体区域及村庄见附件。
对近期动迁村庄、远期动迁村庄规划应进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三条上述范围内一律暂停审批农民分户新建和原地拆建住房。对于近期动迁村庄,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对象,在退出并放弃村庄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在农民集中安置点予以提前补偿安置;对于远期动迁村庄,暂不采用提前安置补偿办法,符合住房困难的对象按程序审批后,可采用危房原貌维修或参照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测算价格后购买安置房。
第四条区成立高淳新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与提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区规划范围内农民建房与提前安置并联审批,并组织协调相关镇、开发区开展工作。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办法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涉及的动迁村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与提前安置日常管理工作。区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城管、审计、物价、公安、监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本办法实施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推进原则。按照村庄动迁规划,进行分类实施;结合住房困难程度,分轻重缓急,分步予以解决。
(二)依法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由近期动迁村庄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对象自愿提出申请,按同期城中村改造动迁政策,予以提前安置,并依法规范实施。
(三)合理补偿原则。及时给予退出宅基地与提前安置权利人与新区改造动迁相同政策的合理补偿,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参照同期动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四)集中安置原则。提前安置房由区规划局、开发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规划选址2处以上安置点集中建设,提供村民选择。其中,开发区范围的安置房,由开发区牵头、所在镇人民政府配合建设;非开发区范围内的安置房,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建设方式应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
(五)统一管理原则。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区建设规划整体管控作用,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具体由安置单位实施管理。
第六条实行提前安置的住房困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在村为近期动迁村庄;
(二)住宅为唯一住房,且由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三)住宅为唯一住房,居住人口众多,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且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婚后分户居住的。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拆除原房及所有建(构)筑物,退出宅基地,予以提前补偿安置。
第七条远期动迁村庄:由房产管理部门鉴定的唯一住房属危房的,可认定为住房困难户,按程序报经高淳新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与提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按照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原结构维修;住宅为唯一住房,原住人口众多,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且子女已达婚龄,婚后确需分户居住的,参照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测算价格购买安置房。
第八条 高淳新区范围内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对象申请提前安置,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农户根据现有住房实际情况,由户主向所在村(居)委会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核实盖章后,再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产权证明(现有宅基地土地权属材料、现有房屋产权材料等);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房产管理部门鉴定的唯一住房证明,如属危房的必须同时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需提交的其他证明。
(二)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申请人的宅基地、家庭人员情况和住宅及附着物情况开展测量、登记造册、补偿费用测算等相关前期工作,并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为十天。
(三)审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申报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高淳新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与提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核准。审核批准后,高淳新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与提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向申请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核发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批准通知书。
(五)实施。依据批准通知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国土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提前安置补偿协议。提前安置后,原有房屋必须及时腾空,移交所在镇统一拆除。
第九条申请人的人口资料以申请之日公安机关户籍资料为准。对女儿招婿上门,已经结婚且男方户口已迁入女方所在村的,可予以分户。
第十条原有住宅拆除后,该宅基地实行属地监管,严禁零星插建和乱搭乱建。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在镇范围内退出的宅基地进行监管;开发区城管大队负责开发区范围内退出的宅基地进行监管。退出的宅基地,由高淳新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与提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持核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批准通知书、补偿安置协议、收回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准建证)等向区国土分局办理注销登记,并可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实施统一托管。
第十一条新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退出与提前安置运作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一)农村宅基地退出后作为储备用地的出让收益;
(二)征地单位支付的农村土地转让与退出成本的补偿费用;
(三)对纳入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计划的安置房按现有规定减免的相关规费;
(四)在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5~10%。
第十二条区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集中安置房建设、销售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开发区、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集中安置区的后续管理。
对隐瞒家庭实际情况申请提前安置的个人,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追回已购住房或者责成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违反该暂行规定,集中安置区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高淳新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与提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暂行办法进行实施解释,并按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