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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3101089/2023-9846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高淳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0-12-1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2024-04-12
    信息名称:    关于公布高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文  号:    高政规〔2020〕3号 关 键 词:    征地;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地价;补助费;农用地;征地区片;农村集体经济;补偿标准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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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高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高新区、国际慢城、南京高职园、农业园,区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要求,全区组织开展了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现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标准。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将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剩余3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

    三、征收相同区片内的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四、继续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依法依规落实好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的补偿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告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

    区片级别

    区片范围

    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万元/亩)

    土地补偿费(万元/亩)

    安置补助费(万元/人)

    基准人均土地

    (亩/人)

    一级

    东至石固河、南至固城湖、西至官溪河、北至溧芜高速

    6.5

    2.75

    4.125

    1.1

    二级

    除一级区片外其他土地

    5.5

    2.75

    4.125

    1.5

    南京市高淳区征地区片范围及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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