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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101089/2023-9858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高淳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6-06-3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文  号:    高政规发〔2016〕7号 关 键 词:       ;房屋;补偿;集体土地;搬家;计算;房屋补偿;建筑面积;居住房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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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国际慢城、紫金科创特区,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管理中心:

为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更好地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高淳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高政发〔2016112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有关政策标准公布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高淳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本区范围内的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

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原房补偿款、装饰装潢,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同期公布的《高淳区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标准执行。

三、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实行统一建设方式的,住宅房屋补偿安置的建房补助款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

四、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的标准

1、搬家费:按被征收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8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自行过渡费:按被征收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8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过渡期超过两年的,超过两年部分按照每月平方米10元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800元的补足至800元。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但不申购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1. 提前搬家奖励费:按被征收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自征收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每平方米2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20000元的补足至20000元。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奖励金额以第30日内的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逐日扣减;第31日至第40日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每日等额递减10%

五、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1、电话:310/部;

2、有线电视:400/户;

3、宽带网:500/端;

4、空调:400/台;

5、太阳能热水器:400/台;

6、电增容:280/户(用电增量超过8千瓦,含8千瓦);

7、煤气管道:2500/户。

以上没有涵盖的特殊类别补偿,由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

六、上述补偿标准自《高淳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原《关于公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高政规发〔20114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

201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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