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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101089/2025-4827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组配分类:    乡村振兴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高淳区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5-07-1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2025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申报指南
文  号:     关 键 词: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农村;生产经营;项目补助;新型农业;培育;中央农业;农村合作经济;农业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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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促进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根据《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有关资金的通知》(宁农计〔202517号)文件要求,特制定2025年度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扶持内容

财政资金重点围绕提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资金主要用于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培育品牌、拓展销售渠道等,提升生产经营发展水平,提升联农带农能力。本项目不得与其他财政扶持项目重复申报,原则上主体不得连续年份申报项目。

二、申报主体

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三、申报程序

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自主申报,经街镇农业农村部门初步遴选,区农业农村部门择优批复。

四、经费来源

2025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民合作社培育、家庭农场培育以及经营设施改善),财政补助130万元(宁农计〔202517号)

五、建设期限

202511日-20251231

六、补助标准

实行先建后补。先建后补项目建设时间原则上于202511日之后实施。一般家庭农场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个;一般农民合作社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个;“双优合作社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项目自筹比例,集体的20%以上、其他主体的50%及以上。

七、相关要求

1各街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做好实地勘验工作

2对近内有未通过项目验收项目审计绩效评价较差被举报经查实存在重大问题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不得申报

3、本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单位,须于202512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相关材料。

联系人:区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张世杰

联系电话:025-68512955

南京市高淳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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