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3101089/2025-49563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组配分类: | 事故信息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高淳区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2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5•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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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2025年5月18日9时许,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江苏中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小口径人造血管研发生产项目标准厂房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8万元。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5·1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在建筑施工准备工作中因危险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所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木工关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对高处作业风险认知不足,在未系安全绳、安全帽未规范佩戴、作业平台防护网未张挂等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进行脚手架加固整理,高处作业过程中因重心不稳坠落至地面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事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施工单位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复工前的施工准备工作不到位,未落实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未确认作业人员高处作业资格、身体状况,未确保作业人员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2.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不清,意识不强。
现场负责人王某某安排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对作业现场疏于安全管理,对作业人员在安全防护不到位的情况下进行冒险作业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
三、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意见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木工关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对高处作业风险认知不足,在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冒险进行高处作业整理脚手架,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2.现场负责人王某某安排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对作业现场疏于安全管理,对作业人员在安全防护不到位的情况下进行冒险作业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处理建议:由区公安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未确认作业人员高处作业资格、身体状况,未确保作业人员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区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及项目经理给予红牌警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