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3101089/2025-52512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组配分类: | 事故信息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高淳区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8-0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5•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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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2025年5月28日10时45分许,在高淳区第一工园高淳智能装备产业园内,古柏街道江苏奥斯姆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进行厂房改造工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3万元。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5·2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工程项目违规发包施工作业中施工单位安全防护不到位所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木工高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脚手架搭设时对相关部件检查不细致,在脚手架顶部未设置临边防护栏的情况下冒险进行高处作业,因脚踩的脚手板一处挂钩断裂致使重心不稳坠落地面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事故单位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江苏奥斯姆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前未认真审查承包方的相关资质,将厂房改造工程发包给不具备钢结构承包施工资质的单位;在施工作业中,未落实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违规冒险作业等行为。
2.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不清、意识不强
现场带班杨某某,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未督促落实高处作业相关安全防护措施,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在安全防护不到位情况下的冒险作业,纵容了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三、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意见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木工高某某在脚手架搭设时对相关部件检查不细致,在脚手架顶部未设置临边防护栏的情况下冒险进行高处作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2.现场带班杨某某,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未督促落实高处作业相关安全防护措施,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在安全防护不到位情况下的冒险作业,纵容了不安全行为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区公安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江苏奥斯姆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前未认真审查承包方的相关资质,将厂房改造工程发包给不具备钢结构承包施工资质的单位;在施工作业中,未落实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违规冒险作业等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