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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101089/2025-5732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事故信息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高淳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8-2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6·2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文  号:     关 键 词:    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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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6·2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2025年6月29日14时许,位于高淳经济开发区东旭路7号的厂区内,南京兴美劳务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进行拉毛作业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6·29”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冒险作业所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根据公安部门对死者尸体检验“符合右大腿严重创伤致右侧股动脉断裂引起大失血死亡”意见,结合事发岗位及周边作业环境分析得出事故直接原因:江某某启动模台后未与移动的模台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身体被模台意外卷入养护窑内受挤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事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南京兴美劳务有限公司为预制构件加工制作提供专业外包服务,包括人工、质量、文明施工等并负责相应的现场管理,对江某某的安全技术交底材料“普工岗位危险告知书”中要求“进入车间要严密注意行车、叉车等移动设备,注意及时避让,确保安全”,未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按照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作业,日常教育和巡查中对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督促提醒不够;另外,未按合同要求配备劳务人员,存在超龄用工的情况。

2.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不清,意识不强。

江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中危险告知书相关安全要求,对自身岗位中移动设备运动中意外触及人体造成卷入、夹击等伤害的风险认知不足,存在冒险作业行为。

三、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意见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江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对本岗位移动设备运动中意外触及人体造成卷入、夹击等伤害的风险认知不足,模台启动后身体未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违反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属于冒险作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南京兴美劳务有限公司未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按照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施工,日常教育中对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督促提醒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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