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101089/2025-6130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高淳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7-21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高淳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 ||
文 号: | 高政发〔2025〕45号 | 关 键 词: | 政府投资;评审工作;财政部门;审计;国有企业;概算;跟踪;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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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评审效能,促进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江苏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政府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政府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及国有企业经营性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和概算调整进行审查、评价和监督,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和追踪问效,保证政府投资资金规范、安全、有效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政府投资评审工作贯穿于项目建设整个过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及国有企业经营性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和概算调整、跟踪审计、工程竣工结算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评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财政部门按财政管理体制组织实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财政部门所属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负责政府投资评审具体工作。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审、跟踪审计单位,下同)进行协审、跟踪审计。其中,协审、跟踪审计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确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政府投资评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审慎性的原则,达到政府投资项目及国有企业经营性项目投入符合财政承受能力、债务管控要求、支出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的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项目建设财政承受能力分析报告,政府投资评审加强审核,并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审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审批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先评审后审批”“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备案”“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拨付”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二章 评审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审批部门审批(或备案)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及国有企业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农林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一)政府投资评审必审项目:
1、投资额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及国有企业经营性项目。
2、投资额400万元以下的需向上级争取资金的项目。
(二)政府投资评审抽审项目:
1、政府投资项目及国有企业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额100万元(含)至 400万元(不含)项目,投资评审抽审20%;
2、政府投资项目及国有企业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20万元(含)至 100万元项目,投资评审抽审10%。
(三)没有进行投资评审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做好内部审计。各建设主体不得采取人为拆分、分期建设名义等形式规避政府评审。
上述必审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实施前对其估算、概算、预算环节进行评审。
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二)招投标文件及项目有关各项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审核;
(三)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和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四)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会办,并提出专业技术意见;
(五)财政承受能力、债务管控要求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资金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七)政府安排的其他评审工作。
上级政府投资政策的变更,区政府投资评审内容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对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和概算调整的评价与审查;
(二)对工程实施过程及竣工后结算进行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
(三)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四)其他方式。
第九条为加快推进政府投资评审及项目的建设工作,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可对协审、跟审单位进行整合采购;国有企业经营性项目跟踪审计由国有企业组织,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可根据实际评审需要,参与国有企业经营性项目跟踪审计单位的招标采购和评审监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实施
第十条政府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区政府财政年度预算编制和年度城建计划执行的要求等,确定政府投资评审项目,制定年度政府投资评审计划;
(二)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根据评审计划向被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发出《政府投资评审通知书》,明确评审具体内容及要求;
(三)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向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报送评审相关资料;
(四)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按规定和要求进行评审,或依法依规确定协审单位,或依法依规确定评审专家会审;
(五)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初步评审意见,待项目建设单位书面确认后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同时报送至审批部门、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抄送项目建设单位,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七)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对需要跟踪审计的项目,按照招标采购确定的跟踪审计单位全程对项目进行跟审,并依照规范的跟踪审计要求定期报备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及项目责任主体,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对跟踪审计工作进行评审,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另外委托跟踪审计单位;
(八)财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评审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九)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对相关评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出具评审意见的期限:
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评审意见,起始时间从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完整、齐全的评审资料之日算起,资料不全项目将不予接收。具体期限为:
(一)单项工程估算、概算、预算
1.评审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2个工作日
2.评审金额1000~5000万元(含):4个工作日
3.评审金额5000万元~1亿元(含):6个工作日
4.评审金额1亿元以上:8个工作日
为保证项目评审质量,特殊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限。
(二)特殊情况项目(如抗险救灾等),合理确定办结时限;调概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办结时限。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评审依法依规执行,对不配合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暂缓项目审批、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政府性资金等。
第十三条对项目的有关评审情况,除依法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协审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者公开,否则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投资评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政府投资评审的具体制度办法,管理政府投资评审业务,指导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的业务工作;
(二)依据政府投资评审项目,审定年度政府投资评审计划;
(三)向政府投资评审中心下达评审任务,提出项目评审具体要求;
(四)协调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各相关部门之间关系,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五)审核批复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将意见反馈至审批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实际需要对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六)核定安排评审经费预算,按规定向受委托的协审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及评审专家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具体实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在政府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年度政府投资评审计划,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向被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发出《政府投资评审通知书》,明确评审具体内容及要求;
(二)在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完整资料的基础上,组织专业人员或单位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按时保质完成评审任务;
(三)评审结束后,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沟通核实评审情况,书面征求单位意见,遵守评审保密性原则;
(四)按规定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结论、评审建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应及时反馈给项目实施单位或主管部门,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提高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七)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八)按照政府投资评审的要求,组织协审、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协审、跟踪审计工作;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对协审、跟审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并对其业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建立实行优胜劣汰管理制度;
(九)负责政府投资评审业务培训及指导镇街政府投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协审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独立、公平地开展协审工作,严格遵守政府投资评审相关规章制度和工程计价规则,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协审报告,并对协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遵守评审保密性原则,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同意,并应完成主要的评审工作内容,对协审结果负主体责任;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三)对协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事项应及时向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报告;
(四)定期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五)除按协审合约规定收取的评审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评审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跟审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建设、施工等单位的各项内控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完善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制度;
(二)检查该项目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合同履行情况,检查有无违法转包、分包情况。
(三)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积极配合业主,控制、优化工程变更,根据工程用途、特点,提出建设性的优化方案;做好隐蔽工程的签证和验收,涉及造价增减的,要做到影像资料、文字资料齐全,及时办理确认手续并存档;参与特殊材料、设备的定价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按合同约定要求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进行审核;及时办理各种确认资料,及时处理索赔事件;
(五)对跟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事项应及时向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报告;
(六)定期出具跟审报告,接受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的跟踪审计评审。
第十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拟定年度政府投资评审计划,配合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对协审、跟审单位监督管理,会同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共同会审重大设计变更;
(二)督促建设单位配合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评审相关资料进行初核,提供技术性审查意见,监督项目建设单位配合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工作;
(三)根据管理权限,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和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纳入评审计划应评审而未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组织招投标;
(四)根据财政部门评审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整改。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政府国有企业等建设管理单位(含代建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评审计划和项目进度计划,积极配合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及时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评审工作中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初步报告予以确认,若对评审初步报告持有议的,应提出书面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评审意见,及时执行、整改;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非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的协审、跟审费用,根据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批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估、概算时,应充分考虑财政部门的评审意见,对纳入评审计划应评审而未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复;
(二)审计部门将评审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及有关专项审计,强化审计监督;
(三)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对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予以配合;经政府部门批准,评审人员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银行账户等情况。
第五章评审效力
第二十一条纳入评审计划的项目,区投资评审中心批复的评审意见,作为行政审批部门批复估概算、调整项目概算等事项的依据;是财政部门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发行债券、拨付建设进度资金的重要凭据;是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依据;是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招标采购和进行造价控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是项目绩效评估和审计等各类监督的重要参照标准。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经营性项目,涉及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需要追加投资概算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当在变更备案前,报送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评审变更备案的,在工程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和参与政府投资评审的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有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的,由政府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协审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过程中,因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协审报告严重失实的,政府部门可建议相关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并终止其协审合约;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协审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相关信息统一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服务平台,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六条跟审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跟审报告严重失实的,政府部门可建议相关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并终止其跟审合约;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跟审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相关信息统一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服务平台,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政府投资评审实施细则、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及协审单位、跟审单位管理考核文件等。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开发区、各园区、各镇街对未纳入政府投资评审项目,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高政发﹝2022﹞1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