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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3101089/2025-7179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组配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高淳区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5-08-2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4年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目录;收费项目;事业性收费;财政局;收费部门;文件规定;项目目录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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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4年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 2024年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财综〔2025〕2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公布2024年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南京市高淳区财政局    南京市高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19日

    附件:

    关于公布2024年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要求,根据江苏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我们编制了《2024年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2024年南京市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企的收费项目。

    二、我市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25年1月1日以后国家、省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改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目录》,对于取消、暂停征收、免征以及费改税的收费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收费部门和单位不得继续征收,但以往应缴未缴部分应按原规定足额征缴。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加大收费政策公示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收费目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原《关于公布2023年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财综〔2024〕186号)废止。

    附件:1.2024年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2024年南京市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

          3.索引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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