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3101089/2025-73755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组配分类: | 特种设备安全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10-3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观光车使用安全提示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观光车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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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光车使用安全提示
近期南通启东一旅游度假区观光车事故引发广泛关注,为举一反三,吸取教训,特在此向我区观光车使用单位作如下安全提示:
1、旅游景区内使用的观光车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设置行驶路线标志,明确行驶速度及安全要求。
2、使用单位在每日投入使用前,要按照使用维护说明进行日常检查,在使用过程中要加强对车辆的巡检,形成使用记录。
3、在用观光车应当检验合格,在醒目位置处张贴检验合格标志,按要求悬挂车牌。
4、要定期检查动力系统、制动系统、行驶系统等是否正常,排查线路管路有无漏水、漏油现象。
5、蓄电池类观光车要定期检查电池内部电解液液位高度,及时添加专用填补液,并保持电池盖上的通风口通畅。
6、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确保灭火器在有效期内。
7、观光车司机驾驶车辆时不得超过最大行驶速度。安全管理人员要检查乘客两侧出入口的护栏、护链等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锁好、系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