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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101089/2025-7943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事故信息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高淳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11-2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10·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文  号:     关 键 词:    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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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0·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2025年10月2日14时42分许,在南京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阳江镇经济适用房二期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工地上,南京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在进行吊运材料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10·2”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在吊装作业过程中因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所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根据南京建工建筑机械安全检测所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出具的《高淳区阳江镇经济适用房二期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一标段塔式起重机倾覆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认定事故发生直接原因为塔机司机在塔机起重量是额定起重量109%的情况下,违反塔机使用说明书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1-2010)中载明的操作要求,利用快速起钩的方式起吊,导致产生的惯性力、振动荷载和冲击荷载造成瞬间的倾覆力矩超过塔机的稳定性设计,塔机标准节连接处应力性超限断裂,使得塔机失稳倾覆。

(二)间接原因

1.事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南京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存在未能教育督促塔机司机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作业及施工现场司索信号工无证上岗问题。

2.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不清,意识不强。

南京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某某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吊装作业人员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无起重信号司索工证的小工邢某某顶替司索信号工进行司索和指挥作业等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南京顺强脚手架有限公司班组长邢某某安排本班组不具备司索信号资格的小工邢某某担任司索信号工,既未对其进行对应岗位教育培训,也未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南京顺强脚手架有限公司小工邢某某在明知自身不具备司索信号资格的情况下,听从班组长安排从事司索信号工的工作,不能根据现场情况做出准确判断,在塔机司机违规冒险作业时未及时发现并劝阻,也未采取合理有效的应对措施。

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程某某在事故发生当天发现塔机司索信号工脱岗后仅仅将情况告知项目部,未当即采取有效措施,也未现场叫停作业。事发时,未安排监理员现场旁站。

三、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意见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塔机司机周某某未严格遵守塔机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违规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南京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某某,施工现场统一协调管理工作不到位,在该项目塔机作业时多次出现司索信号工无证上岗作业的情况未引起重视,仅仅是抓事后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处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由区城建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红牌警示。

3.南京顺强脚手架有限公司班组长邢某某在其公司制定的脚手架拆除专项施工方案中有明确要求“钢管下吊必须由专业人员司绳,指挥。指挥人员必须在吊点和堆放点旁站指挥。”的前提下,未向顺强公司汇报施工现场无司索信号工的情况,也未向兴业公司要求安排专业司索信号工上岗作业,而是安排不具备司索信号资格的小工邢某某履行司索信号工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南京顺强脚手架有限公司小工邢某某明知自己不具备司索信号资格,仍接受班组长工作安排担任司索信号工,在塔机司机冒险违规操作时未及时发现并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5.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程某某未针对施工总包单位同一问题多次出现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也未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发现问题隐患后仅仅口头告知,未采取果断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处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由区城建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红牌警示。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南京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于经常出现的问题整改不彻底,导致安全管理出现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由区城建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红牌警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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