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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3101089/2026-0390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高淳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6-01-1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2026年1月15日行政处罚公示(高淳区)
    文  号:     关 键 词:    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人民币;挥发性有机物;生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大气污染物;废气排放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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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月15日行政处罚公示(高淳区)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1

    宁环罚〔2026〕18001号

    江苏微盟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91320118MACQQW4FXP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47000),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陆仟壹佰零壹元整(¥196101),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叁仟壹佰零壹元整(¥243101)。

    2026/1/15

    沈幸珍

    2

    宁环罚〔2026〕18002号

    南京国阳电子有限公司

    91320118552052108B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2026/1/15

    傅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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