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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3101089/2026-31610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高淳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6-05-1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高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文  号:    高政规〔2026〕1号 关 键 词:    征地;土地补偿费;地价;农村集体经济;征地区片;执行标准;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保障费用;补偿标准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文件下载:  

    关于调整高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高新区、国际慢城、南京高职园、农业园,区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等有关规定,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结合高淳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对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调整。经省政府批准,现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标准。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同一区片内的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相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按照评估价格执行。

    四、调整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将未满16周岁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至每人3.05万元。

    五、继续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依法依规落实好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好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六、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区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剩余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确定。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施行期间,各地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关于调整高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高政规〔20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南京市高淳区征地区片范围及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区片级别

    区片范围

    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万元/亩)

    土地补偿费(万元/亩)

    安置补助费(万元/人)

    基准人均土地

    (亩/人)

    一级

    东至石固河、南至固城湖、西至官溪河、北至溧芜高速

    8.6

    3.05

    6.105

    1.1

    二级

    除一级区片外其他土地

    7.12

    3.05

    6.105

    1.5

    附注:自2026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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