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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101089/2026-4373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高淳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6-07-2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2026年7月17日行政处罚公示(高淳区)
文  号:     关 键 词:    排放;雨水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物;水环境保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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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7日行政处罚公示(高淳区)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

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1

宁环罚

2026

18009

南京开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91320118MA7DEW3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放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工业企业和其他排污单位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对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

2026/7/17

戎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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