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3101089/2026-4854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高淳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6-08-1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2026年8月12日行政处罚公示(高淳区)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物;罚款人民币;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停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废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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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2日行政处罚公示(高淳区)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 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1 | 宁环罚 〔2026〕 18013号 | 南京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91320100567226668N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 2026/8/12 | 陈友福 |
2 | 宁环罚 〔2026〕 18011号 | 南京德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91320118053255349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 | 2026/8/12 | 赵善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