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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101089/2026-5367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高淳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6-09-07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2026年9月4日行政处罚公示(高淳区)
文  号:     关 键 词:    大气污染防治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排放;服务活动;密闭空间;废气;罚款人民币;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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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4日行政处罚公示(高淳区)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

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1

宁环罚

〔2026〕

18016号

江苏中邦制药有限公司

91320118733184169M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2026/9/4

杨金生

 2

宁环罚

〔2026〕

18018号

江苏翰洋制药设备有限公司

91320118062600079K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47000)。

2026/9/4

邢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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