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3101089/2026-5551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高淳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6-09-15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2026年9月14日行政处罚公示(高淳区)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环境保护设施;项目环境保护;罚款;水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雨水排放;主管部门;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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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4日行政处罚公示(高淳区)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 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1 | 宁环罚 〔2026〕 18020号 | 傅杰 | 320125************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 2026/9/14 | |
2 | 宁环罚 〔2026〕 18021号 | 南京创新机油泵制造有限公司 | 91320118738890695L |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放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 |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工业企业和其他排污单位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 | 2026/9/14 | 史祥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