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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101089/2026-5551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高淳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6-09-1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2026年9月14日行政处罚公示(高淳区)
文  号:     关 键 词:    环境保护设施;项目环境保护;罚款;水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雨水排放;主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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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4日行政处罚公示(高淳区)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

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1

宁环罚

〔2026〕

18020号

傅杰

32012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2026/9/14

2

宁环罚

〔2026〕

18021号

南京创新机油泵制造有限公司

91320118738890695L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放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工业企业和其他排污单位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

2026/9/14

史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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