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哪些情况属于“一号多主体”违法行为?
答: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中明确,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与产品生产者相关的概念、用语、表述,因法规无明确定义,词语本身含义也比较模糊,消费者、企业对这些词语的理解并不一致,以类似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信息,将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据此,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及类似词语的产品,均涉嫌“一号多主体”违法行为,企业在备案时应避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