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委农(2010)33号
关于印发《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要点》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宁政办发[2009]72号)精神,积极稳妥做好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发展试点工作,依据《南京市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南京市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参考)》,现将农民资金合作社规范发展要点通知如下:
一、合作社性质
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是指以一定区域范围内农民为主体,以吸收社员股金、互助金等为资金来源,主要用于投放社员生产生活所需资金的“民办、民管、民收益、民担风险”的互助性资金专业服务组织。
二、合作社遵循的基本原则
“依托‘三农’、限制区域、吸股不吸储、对内不对外”的总体要求,具体原则为:
1、为农性。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社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
2、合作制。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吸纳社员股金、互助金和发放融通资金,严格限制在本社社员内进行,社员互助金占用费率原则上不高于当地金融单位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合作社盈余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向社员进行二次分配。
3、区域性。合作社发展社员和资金融通严格限制在合作社区域范围内。不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
4、规模适度和风险可控。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单个成员股金所占比重不超过10%,互助金不超过10万元;本社总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股金+互助金总额);单个成员融资一般在3万元以下,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合作社设立登记
1、合作社在高淳县民政局进行登记,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2、合作社从事资金互助服务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运作,接受县委农工委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管。
四、业务范围
经县委农工委批准和县民政局登记核准后,在当地农经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合作社运作以下业务:1、吸纳社员基础股金、互助金;2.向社员投放互助金;3.经县委农工委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社员及股权管理
1、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有关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民。
2、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500元,入股金额为500元的整数倍。单个农民向本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县委农工委批准。
3、合作社为每个社员建立社员账户,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给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存入本社的互助金;该成员占用本社的互助金等情况。
六、业务、财务管理
1、本社以吸收社员基础股金、优先股金、互助金、接受社会捐赠、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2、合作社支付给社员的互助资金占用费参照银行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执行。
3、合作社资金主要用于投放本社社员生产生活所需资金,以小额、短期为主,优先解决社员生产流动资金不足困难。向社员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原则上不高于当地金融单位同期同档贷款利率。
4、实行资金投放限额管理制度。单笔资金投放不超过10万元。
5、建立健全互助金占用申请制度、审批制度、“三查”制度(资金投放前调查、投放时审查、投放后检查)和抵押、担保、合同占用互助金制度。
6、建立内部稽核制度。监事会负责本社内部稽核工作。每月对所发生的会计业务逐笔稽核,稽核后汇总填写稽核报告书,连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上报县、镇有关部门。
七、财务分配
合作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收益分配,在分配中应体现多积累和可持续的原则。其顺序为:
1、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
2、按盈余(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一般准备金。按资金投放余额的1%提取,提足为止;也可按弥补亏损后盈余的10%提取。具体提取方法根据本社当年盈余状况而定。
4、合作社当年如有未分配盈余(亏损)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并设立专户管理。
中共高淳县委农工委
2010年12月10日
抄报:县有关领导,县审计局、县人民银行;
抄送: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