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额担保贷款
1、办事事项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2、办事指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有关创业信贷扶持政策,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创业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鼓励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妇女联合会、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2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实施。
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和劳动技能的本县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本县农村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城乡符合条件的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自身没有能力提供担保、抵押的,其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不足的部分,可申请此项贷款。
3、办事流程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村(社区)劳动保障站推荐、镇劳动保障机构初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担保公司审核担保、承办银行核贷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有贷款意愿的城乡劳动者可持《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营业执照》、贷款申请书及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等有关资料,向镇劳动保障机构领取《小额担保贷款前期审查表》(见附件1),并按实认真填写。
(2)村(社区)劳动保障站推荐。贷款申请人持《前期审查表》等有关资料,到居住地劳动保障站签署推荐意见。
(3)镇劳动保障机构初审。贷款申请人持《前期审查表》等有关资料,到镇劳动保障机构签署初审意见。
(4)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镇劳动保障机构将贷款人的资料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审,签署意见。
(5)担保公司审核担保。县个体私营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对贷款人的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担保意见。
(6)贷款承办银行核贷。贷款申请人持上述审核通过的资料,到承办银行申请贷款。
4、法定依据
《高淳县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高人社(2010)37号,2010年11月2日]
(二)困难人员
1、办事事项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2、办事指南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95号),进一步明确了范围。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新、老扶持政策的衔接工作,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制定《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就管〔2009〕18号]。
2009年1月1日起,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县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3)单亲家庭:是指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
(4)夫妻双方均失业:是指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
(5)城镇家庭零就业:城镇家庭零就业是指2人及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家庭中的人员;
(6)特困职工家庭:是指经县总工会认定的“建档特困职工家庭”中的人员;
(7)残疾人:是指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8)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2009年1月1日起登记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
3、办事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申请人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填写《高淳县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供年检合格的《高淳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单亲家庭:提供离婚、丧偶及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夫妻双方均失业:提供《结婚证》及夫妻双方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提供家庭成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低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建档特困职工家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⑥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2)村(社区)核实。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核实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公示3天;如无有效投诉,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于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镇劳动保障所。
(3)镇审核。镇劳动保障所对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于二个工作日内报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4)县认定。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上报材料,于二个工作日内在“登记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记载就业困难类别;“登记表”县、镇、村(社区)各保留一份,《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发还给申请人。
4、法定依据
《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就管〔2009〕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