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政办发[2011]86号
关于印发《高淳县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现将《高淳县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 太湖流域 资金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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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县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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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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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30份
高淳县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跟踪审计办法》、《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及《高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省发改委、财政厅、太湖办等部门审核批准的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饮用水安全、点源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置、面源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湖泛及蓝藻治理、河网综合整治、水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科技示范等项目。
第三条 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用于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资金。
第四条 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
(一)实行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制度;
(二)坚持专款专用制度;
(三)建立项目专项资金专账管理和专人负责制度。
第五条 项目管理职责分工。按项目申报渠道和资金来源,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履行归口管理。
(一)县发改局负责整项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同县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汇总、上报及资金的落实工作;开展项目核查及综合竣工验收。
(二)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计划安排与拨付。
(三)县农业局、水务局、住建局、城管局、环保局等单位负责归口的项目计划编制申报,项目实施的组织、指导与监管,项目的资金申拨;项目完工后的专项验收及其他相关的归口职能。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管理流程
第六条 项目申报范围、要求
项目申报范围为列入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和《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及《江苏省政府年度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的项目和工作任务。具体申报范围和申报要求以省太湖流域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七条 项目申报和专项资金拨付实行以下管理流程。(见附件)
第八条 项目资金拨付,实行现场核查、联合会审方式。资金拨付前,由县发改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按项目管理类别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包括竣工验收),签署审核意见(包括竣工意见)。县财政局审核后原则上按如下规定办理资金拨付:项目开工建设并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确认后,先期拨付专项资金的4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在项目竣工结算前最高拨付专项资金的80%,剩余资金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拨付。
上级部门专项资金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完工后,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专项验收和竣工决算审计,最后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其中:专项验收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由县审计局组织实施,综合竣工验收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审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参加。以上各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条 项目资金按规定开设专户、单独建帐,做到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定期向县发改局、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有关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实行季度统计报告制度,每季末26日前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报县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督查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环保局、审计局参与。
第十三条 项目督查主要内容:
(一)项目规模是否符合审批文件。对基本建设类项目,现场检查主体工程规模、工艺技术运用、关键设备配备、配套设施建设等情况;对工作任务类项目,检查组织实施、人员配备、设备(设施)配置、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项目进度是否达到时序要求。对基本建设类项目,现场查看工作实施进度,检查工程完成量等;对工作任务类项目,检查各阶段工作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程度等。
(三)项目资金是否落实。核查资金到位、使用管理等情况。
(四)项目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对基本建设类项目检查项目的运行效果和运行保障等情况;对工作任务类项目,检查完成情况及工作成效等。
(五)项目台帐资料是否规范、完备。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违规失责的责任追究,按《江苏省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高淳县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