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医疗救助实时结算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2-2-15 10:33:49  [ [ 收藏 ] [ 打印 ] [ 关闭 ] 点击数:
  • 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提升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水平,实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按照县年度城乡统筹和民生实事工作部署,经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共同研究,决定对《高淳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高政民[2009]53号、高财社[2009]410号、高政卫[2009]58号)部分条款作出调整,由分病种限额救助升级为按实际医疗费用限额救助,由事后逐级审批拨付救助资金升级为治疗出院同步结算,以减化救助手续、缩短救助周期,实现高效便捷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①城镇低保对象、②农村低保对象、③农村五保对象、④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⑤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六类在册城乡困难居民(简称低保边缘对象)。
        二、医疗救助内容:
        1、参合资助:资助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无障碍纳入新型合作医疗。
        2、住院治疗救助:①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住院治疗基本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对可报未报部分按5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设定为8000元。②在册低保边缘对象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对可报未报部分按5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设定为2000元。
        3、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含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与特殊门诊治疗救助等情况,因暂不具备实时结算条件,仍按照原《暂行办法》规定的救助程序审批执行。
        三、医疗救助实时结算管理:县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信息维护,按月更新信息数据;县卫生局负责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步结算的组织实施;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与结算管理。
        实时结算工作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镇认真做好社会宣传和工作衔接,确保实时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高淳县民政局 高淳县财政局

    高淳县卫生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