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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区科学技术局检查标准
来源: 高淳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5-08-21 08:58 浏览次数:加载中...... 字体:[ ]
南京市高淳区科技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检查标准
检查事项名称检查对象设定依据检查标准
对已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抽查企业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四条: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五条:
 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对当年已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除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集中抽查,确认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对不符合条件、不配合抽查或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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