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区政府门户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 检查计划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来源: 高淳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5-07-09 15:58 浏览次数:加载中...... 字体:[ ]

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任务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类别

抽取比例或数量

检查频次

检查方式

检查层级

是否跨部门

备注

1

对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

全市在业企业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60%

1次/年

现场检查

2

对大型企业公示信息的联合检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全市在业大型企业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1家

1次/年

现场检查

3

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全市在业企业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20%

1次/年

现场检查

4

对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行政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经销商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不低于3%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5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5%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6

对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商品交易市场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5%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7

对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拍卖企业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5%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8

对“三品一械”广告主企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0%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9

对广告经营、广告发布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0%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10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获证企业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21家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原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1月制定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规范性文件)要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市(地)、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质量安全状况,制定相应的巡查计划,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度不少于1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此项检查任务包含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企业的行政检查。

11

对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检查的行政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

重点检查

省局重点检查A类企业50家,设区市局检查B类企业130家(每个设区市局10家),区级局检查C类企业620家(每个区级局5家),分局检查D类企业2042家(每个分局2家)(注:根据总局要求,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将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按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分别划分为 A、B、C、D 级主体)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检查与日常监督检查合并一次进行。

12

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监督抽查的不合格企业开展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产品生产、流通各类主体(含线上各类销售主体)

重点检查

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开展后处理(实际比例需按照每年抽查结果确定)

1次/年(不合格后处理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需公告后再次复查,此时2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监督抽查产品抽样、检验环节,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实施。

13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

100%(每2年全覆盖1次)

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现场检查

市、区

14

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获证食品小作坊

重点检查

100%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15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校园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不低于10%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16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高风险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高风险食品经营者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不低于10%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17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一般风险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一般风险食品经营者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不低于5%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18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网络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经营者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不低于5%

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市、区

19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餐饮服务经营者)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经营者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不低于5%

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市、区

20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学校、养老机构等食堂)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学校、养老机构食堂经营者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不低于10%

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市、区

21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不低于10%

1次/年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市、区

22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等)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不低于10%

1次/年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市、区

23

入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治理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入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不低于5%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24

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42家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25

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主体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加油站、眼镜制配单位等市场主体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不低于5%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26

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市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5%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27

对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5%

1次/年

书面检查

市、区

28

对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5%

1次/年

书面检查

市、区

29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25年新实施的11类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阻燃电线电缆、防爆灯具及控制装置、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电子坐便器、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水性内墙涂料、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燃气紧急切断阀、电动自行车车用充电器及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防爆灯具及控制装置、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电子坐便器、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水性内墙涂料、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燃气紧急切断阀、电动自行车车用充电器及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按100%抽取;阻燃电线电缆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按10%抽取。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明确,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明确将“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的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可不设上限。

30

对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20%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31

对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20%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32

对2024年11月1日起恢复强制性产品认证第三方评价的低压元器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024年11月1日起恢复强制性产品认证第三方评价的低压元器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家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33

对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0%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34

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家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35

对全省获得省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全省获得省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4家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36

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家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37

对生产、流通领域纤维产品监督抽查的不合格企业开展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产品生产、流通各类主体(含线上各类销售主体)

重点检查

对生产、流通领域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开展后处理(参考2024年省级纤维产品监督抽查数据,约7%被抽查企业需要开展后处理,实际比例需按照每年抽查结果确定)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环节,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实施。结果处理环节,由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38

对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等配件的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等配件的市场主体

重点检查

全覆盖

1次/年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市、区

39

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日常检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化妆品经营企业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4%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40

对零售药店的日常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零售药店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0%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41

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日常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重点检查

35%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42

对本行政区域疫苗配送企业、境外疫苗持有人指定的境内销售其疫苗的药品批发企业、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疫苗接种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疾控机构和疫苗接种单位

重点检查

11家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43

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8家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44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2660家

三级、四级监管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级监管企业每两年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一级监管企业每四年组织检查不少于1次。对需整改企业跟踪复核覆盖率达到100%。

现场检查

市、区

45

对各类市场主体、产品专利真实性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有效专利企业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3%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46

对企业商标使用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有效商标企业、商标印制企业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3%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47

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5%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48

对各类市场主体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主体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3%

1次/年

现场检查

市、区

备注: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检查的,列入重点检查。重点检查之外的事项,全部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非必要不布置专项检查,确须开展专项检查的,须向市政府报批。


分享到
高淳区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