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年度检查安排表 | |||||||||
序号 | 检查形式 | 检查事项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检查频次 | 方式方法 | 具体内容 |
1 | 日常检查 | 对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六条、第七条。 | 南京市高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南京高驰运输有限公司 南京高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瑞坤运输有限公司 南京高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正淳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搏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鑫运达运输有限公司 南京淳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1 | 每家单位1~2次/年 | 现场检查 | 公司办公场所、停车场、运输车辆 |
2 | 日常检查 | 对机动车清洗场站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监管 | 【市政府307号令】第二十五条 设置机动车清洗场(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面积不少于四十平方米,洗车区设置在室内或者封闭场地内; (二)进出口及作业场地应当硬化;设置截流沟、隔油池和泥沙沉淀池,沉淀池容积不少于1.5立方米;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业章程和操作规范; (四)符合环境保护、排水、节水、环卫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清洗单位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一)清洗场(站)平面布置图或者实景图片;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机动车清洗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清洗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占用道路、绿化带或者其他公共场地; (二)不得在道路两侧晾晒、吊挂物品; (三)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洗涤剂等产品; (四)采用低耗水或者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五)洗车污水经过隔油池和泥沙沉淀池二级分隔沉淀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随意倾倒洗车废水污染路面和周围环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五)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清洗场(站)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南京市高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辖区内所有沿街商户(机动车清洗店) | 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后,启动现场核查 | 不固定,由经营者准备开店时提出申请,我局现场核实 | 执法检查 | (一)作业面积不少于四十平方米,洗车区设置在室内或者封闭场地内; (二)进出口及作业场地应当硬化;设置截流沟、隔油池和泥沙沉淀池,沉淀池容积不少于1.5立方米;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业章程和操作规范; (四)符合环境保护、排水、节水、环卫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清洗单位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一)清洗场(站)平面布置图或者实景图片;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机动车清洗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清洗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占用道路、绿化带或者其他公共场地; (二)不得在道路两侧晾晒、吊挂物品; (三)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洗涤剂等产品; (四)采用低耗水或者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五)洗车污水经过隔油池和泥沙沉淀池二级分隔沉淀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随意倾倒洗车废水污染路面和周围环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
3 | 日常检查 | 停车场安全生产检查 |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停车场日常管理和养护,确保各项设施设置齐全、运行正常,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收费岗亭、停车场标志牌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口匝机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三)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出具票据。其中收费装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四)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五)配备停车收费人员和具备相应知识、技能的管理人员,规范经营,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 (八)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 南京市高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所有停车场产权单位和经营单位 | 0.5 | 每月一次 | 执法检查 | (一)按照规定设置收费岗亭、停车场标志牌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口匝机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三)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出具票据。其中收费装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四)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五)配备停车收费人员和具备相应知识、技能的管理人员,规范经营,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 (八)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
4 | 日常检查 | 户外广告安全生产 |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四)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巡查监管,督促设置者履行维护职责,排除安全隐患; | 南京市高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各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和运营单位 | 0.6 | 法定节假日前三天及收到上级明确要求 | 随机抽查,上门检查 | 消防设施:现场配备了哪些消防设施器材;降温设备不正常,消防器材过期; 用电设施:是否有强/弱电不分,线缆裸露、电缆线路严重老化等、绝缘措施处理不到位; 网络监控:大屏及视频发布现场是否有视频监控或24小时人员值守;防插播; 控制室:安全设施是否规范,检查制度是否完善; 控制室、维修通道:周边环境卫生差,有烟头、积尘等;杂物乱放; 其他存在问题包括:维修通道不畅(消防通道)、标识不明,照明缺失; 极端天气:高温、雷暴、大风 |
备注:检查形式包含联合检查、“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等检查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