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 |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区、江北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三)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做好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督工作,并接受查询。 | 区级 | |
2 | 白蚁防治单位检查 | 《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区级 | |
3 | 住房租赁企业检查 |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338号)第五条市房产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督促、考核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江北新区房产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区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