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检查事项(市设)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行政执 法类型 | 执法依据 | 实施层级 | 检查类别 | 检查方式 | 备注 |
1 | 对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机动车辆清洗经营者 | 行政检查 |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容貌整洁。货运车辆应当规范装载,避免载运物遗洒、飘散。 不得在道路和主次干道两侧空地清洗机动车辆。 市政公用部门应当将已办理城市排水许可的机动车辆清洗经营者的信息,告知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市、区 | 日常检查、个案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
2 | 对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 | 城市容貌清洁单位、城市容貌责任人 | 行政检查 |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容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城市容貌清洁单位的证照和经营活动情况;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查; (四)责令城市容貌责任人履行相关责任; (五)对不履行城市容貌责任的行为予以曝光。 | 市、区 | 日常检查、个案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
3 | 对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 | 行政检查 |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所属的停车设施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城乡建设、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及时发现、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并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 | 市、区 | 日常检查、个案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
备注: 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检查事项公示后,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检查事项作相应调整;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履职事项清单,依法履行清单内相关的行政检查职责; 三、年度检查频次上限5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