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园区)安监局,市局各机关处室、监察支队、宣教中心:
现将《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4日
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安全生产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管理使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会【2014】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宁委发【2014】70号)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和使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安全生产信用状况的记录和资料。
第四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有效”的原则,实行部门负责、按级审批、专人管理、授权访问、信息共享。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本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协调各区(开发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认为应当将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纳入市安监部门管理的,可以通过“南京智慧安监云平台”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归集和使用相关安全生产信用信息。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是归集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个人信用信息记录的数据支撑系统。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由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档案库、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库、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公示库和安全生产“黑名单”库组成。
第七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分为市、区(开发园区)和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个信用信息系统模块,依托“南京智慧安监云平台”运行。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的三个信用信息系统模块均可提供建档、录入、修改、添加、查询等数据维护功能,同时还应具备数据共享、信息报送、分析汇总等功能。
市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生成信用信息审查报告功能。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负责对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的信用信息数据进行维护、管理和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技规划处 负责对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的设备运行进行维护、管理。区(开发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本级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的信用信息数据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信息归集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办信息采集、录入的处(支队)应当根据“部门负责”的原则,按照“一企一档”、“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档案和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及时采集、申报并登录市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录入相关安全生产信用信息。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档案由基本信息、能力信息、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信用评级信息、失信信息(含失信行为信息修复、解除信息)表彰荣誉信息、运营信息、安全生产承诺报告信息和其它类信息组成。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应当录入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档案:
(一)基本信息:生产经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信息;
(二)能力信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许可、资质等记、备案登记等;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四)信用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达标等级;
(五)失信信息及修复、解除信息:《南京市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认定的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及修复、解除信息,较重失信行为信息及修复、解除信息,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及修复、解除信息;
(六)荣誉信息:生产经营单位获得的市级(含)以上的安全生产表彰信息等;
(七)运营信息:生产经营单位取得的建设项目批准、备案等信息;
(八)安全承诺和安全生产报告信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承诺和安全生产报告;
(九)其它能够反映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情况的信息。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个人信用档案由个人基本信息、能力信息、个人失信信息、个人荣誉信息和其它信息组成。
第十三条 下列有关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一)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信息和就职单位、职务等信息;
(二)能力信息:指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资质的信息;
(三)个人失信信息:指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四)个人荣誉信息:指取得安全生产表彰、荣誉信息;
(五)其它信息。
第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归集信用信息的承办处(支队),在录入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前,应当按级审批,并指定专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录入:
(一)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能力信息、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信用评级信息、表彰荣誉信息、运营信息、安全生产承诺、报告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等,由各相关承办处(支队)领导把关后,在2个工作日内录入市级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
(二)录入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修复、解除信息前,应当填写《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录入审批表》和《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信息修复、解除申报审批表》。
1.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的修复、解除,由各相关承办处(支队)领导把关签批,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在4个工作日内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
2.较重失信行为信息和较重失信行为信息的修复、解除,由分管局领导把关签批,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在6个工作日内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
3.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修复、解除,由分管局领导把关签批,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对需要公示信息,承办处(支队)应当在公示信息决定生效后,将公示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库和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库。系统将上述信息提交至南京安全生产网公告信息栏和“黑名单”栏。
第十六条 录入信用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录入系统后做永久保存。
第四章 信息使用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和归集信用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南京安全生产网”和“南京智慧安监云平台”授权访问和共享信息。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表彰荣誉信息、能力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修复、解除信息以及安全生产“黑名单”等信息,通过南京市安全生产网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社会公众可通过“南京安全生产网”,访问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公告栏和安全生产“黑名单”栏。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查询有关单位或个人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时,应当提供书面申请及有效身份证明,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准予查询。
第二十二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依据申请人申请,提供相关的信用审查报告。申请人应承诺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按有关要求与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对接工作,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认为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的相关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及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布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安全生产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归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推诿、拖拉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 各区(开发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细则,并依托“南京智慧安监云平台”,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依托“南京智慧安监云平台”相关平台归集相关信用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信息录入审批表
2.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信息修复、解除申报审批表
3.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查询审批表
附件1
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信息录入审批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生产经营单位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行政处罚或其它失信情况 | 处罚决定书号 | 处罚时间 | ||||||||
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
处罚结果 | ||||||||||
其它失信行为 | ||||||||||
认定情况 | 失信行为等级 | |||||||||
公示情况 | 公示内容 | |||||||||
公示范围 | 公示期限 | |||||||||
黑名单 情况 | 黑名单□ | 管理期限 | 公示范围 | |||||||
诚信等级调整情况 | 原有诚信等级 | 调整后诚信等级 | ||||||||
向市信用信息中心报送情况 | 报送内容 | |||||||||
申报处室意见 |
处室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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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附件2
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信息修复、解除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申请单位名称 | |||
失信行为及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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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修复情况 | |||
信息解除情况 | |||
承办单位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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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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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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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查询审批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申请查询单位名称 | |||
申请查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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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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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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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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