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修订
2015年4月28日,高淳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下发《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高政价【2015】10号),文件对自备水源用水户水资源费缴纳标准进行了调整,同时规定了水资源费减免标准。
二、实施细则
根据文件规定,省级以上节水型载体计划内用水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水资源费,计划外用水按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用水,按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以上两项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
三、政策解读
每年上半年由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和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区水务局)下发关于申报节水载体创建计划的通知,开展节水载体创建活动,经水务局初步审核满足创建要求的企业可申报市级节水型企业;经市水务局审核并认为满足省级创建要求的,由市水务局申报省级节水型企业。通过省级审核验收后,自命名文件下发之日起,可享受水资源费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