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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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0-05-26 17:05 浏览次数:加载中......次 字体:[  中 小 ]

条款内容及解读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此项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项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费政策范围。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商请统计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提供本地区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名单,民政部门提供本地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名单,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六、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纳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已征收的减免部分金额,可优先办理退费。2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在重新核定应缴纳额后,与3月份应缴纳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政策期限

  1. 企业减、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执行期为:中小微企业为2020年2月至6月;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为 2020年2月-4月;

  2. 缓缴社保费政策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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