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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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0-05-26 17:10 浏览次数:加载中......次 字体:[  中 小 ]

政策条款及解读

(一)切实做好阶段性减征和阶段性降费率的衔接。各设区市应先施行阶段性减征政策,已实行阶段性降费率的设区市,应调整政策,改按降费率前职工医保原单位缴费率减半征收。减征期结束后,如符合《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施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9号)明确的阶段性降费率实施条件的,仍可按规定程序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减征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企业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各地执行期限不得突破5个月的上限规定。

(三)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目前全省已全面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本次减征政策仅减征合并实施前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

(四)妥善处理2月份缴费。2020年2月已进行医保费征收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减征部分的金额,要加强与参保企业的沟通和解释,可以优先办理退费,也可从以后单位应缴费款中抵扣。2月因故未缴费的企业,可在3月合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政策期限

从2020年2月起,对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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