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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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0-05-26 17:20 浏览次数:加载中......次 字体:[  中 小 ]

一、稳岗返还企业条件和标准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和“僵尸企业”名单;2019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2019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返还。

         裁员率计算办法等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2019〕128号)相关要求执行。其中,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到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其他企业裁员率标准暂按我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1.75%执行。省稳岗返还政策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待上级政策明确、基金备付调剂达标后执行;对符合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予以补差。

二、应急稳岗返还

    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给予1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行企业全程免填表、免申报、免跑腿制度,通过失业保险大数据比对,拟定审核名单,对已发放过企业普惠性稳岗返还的,可按照应急稳岗返还金额予以补差。

三、优化经办流程

        简化稳岗返还经办流程,采取“无形认证”方式,企业全程免填表、免申报、免跑腿,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通过失业保险大数据比对,确定拟发放企业名单,及时交稳岗返还联合审核会议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审核确定并公示后,返还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公示、政府审议、资金拨付,暂按现行政策和流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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