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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2025年1月,执法人员在对某金属制品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职工潘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据调查,潘某刚入职一周从事电焊工作,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对该公司处0.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案件评析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焊作业)属应急部规定的特种作业,明火作业,具有高温、炽热、易燃、飞溅的特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