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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101089/2026-2553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高淳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6-04-07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高淳区基层法治审核工作办法
文  号:     关 键 词:    基层法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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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区基层法治审核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法治审核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基层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法治审核提升依法治理水平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5〕30号)及《关于印发〈南京市基层法治审核事项指导目录〉和〈南京市基层法治审核工作指引〉的通知》(宁司通〔2025〕15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拟签订的政府合同、拟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其他法律事务(以下统称“审核事项”)进行的合法性审核活动。

本办法所称合法性审核(以下统称“法治审核”),是指由镇街确定的审核机构,对审核事项的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所进行的专门法律审核。

第三条  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审核、客观公正、权责统一、分级负责、繁简分流、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镇街是开展基层法治审核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法治审核工作全面负责,建立“2+2+N”审核工作体系:

(一)第一个“2”指镇街平安法治办公室、党政和人大办公室。其中,镇街平安法治办公室是镇街法治审核责任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基层法治审核工作;镇街党政和人大办公室负责待审事项和审核意见的收集流转工作。

(二)第二个“2”指司法所、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办公室。镇街可整合上述站办所等法治力量完成具体审核工作。

(三)“N”指其他专业力量。对于专业性强、审核任务重的事项,可以邀请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专业力量协助审核。

第五条  区司法局负责对基层法治审核进行业务指导,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统计调研。

第六条  镇街应当根据市级指导目录,结合本地实际和职责权限编制本镇街法治审核事项具体目录,报区司法局备案。审核事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鼓励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履职申请答复、行政赔偿决定等涉法事项列入具体目录,拓展法治审核范围,防范履职风险。

第七条  审核机构负责编制基层法治审核工作流程图,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基层法治审核是作出审核事项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

审核事项在提交法治审核前,可以听取法律顾问、法学专家等第三方专业社会力量的法律意见,对于情况紧急或重大复杂的审核事项,经镇街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核机构可以提前介入。

凡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核事项,应当在提交法治审核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提交法治审核。

第九条  承办单位提交法治审核时,应根据事项类别,按照《南京市基层法治审核工作指引》的要求,提供完整、规范的材料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承办单位,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主要材料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材料、其他相关材料。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已形成的执法案卷文书材料、证据材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理由、依据、其他相关材料。

(三)政府合同:政府合同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其他相关材料。

(四)其他法律事务:待审文件、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审核机构收到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法治审核时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重大、复杂或需专家论证的事项,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审核过程中的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  审核机构直接承办审核事项的,应当实行承办人员和审核人员内部分离制度。

第十二条  审核以书面审核为基本方式,根据需要可采取论证咨询、座谈调研等方式。审核应严格对照《南京市基层法治审核事项指导目录》和《南京市基层法治审核工作指引》的具体要点进行。

第十三条  审核机构在法治审核工作结束后,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反馈提交单位,意见建议应明确具体。法律顾问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法律意见不能代替法治审核意见。

承办单位应当对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并将采纳情况向审核机构反馈;未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经审核机构确认。审核意见及采纳情况应一并归档,作为集体决策的必要依据。

第十四条  审核事项经基层法治审核后,按照规定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审核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未经法治审核或者经审核不通过的事项,不得提交镇街领导审议、签发。

第十五条  各镇街2026年6月底前应为审核机构配备至少1名具备法律专业背景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并保障其独立、专业地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未经基层法治审核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法治审核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审核机构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法治审核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区司法局负责定期开展指导和监督检查。审核全过程材料须“一事一档”,规范立卷,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  基层法治审核工作实行尽职容错制度。因法律规定理解适用存在分歧、专业判断差异、试点性创新性工作依据界限不明等情形,经审慎审查后法治审核意见仍出现差错的,按规定予以免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审核事项以外的其他涉法事项的法治审核,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高淳区基层法治审核工作办法》政策解读

《高淳区基层法治审核工作办法》政策解读(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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