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3101089/2026-25544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组配分类: | 解读材料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高淳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6-04-0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高淳区基层法治审核工作办法》政策解读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基层法治审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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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区基层法治审核工作办法》政策解读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印发了《高淳区基层法治审核工作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基层法治建设,明确提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加强重大政策、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合法合规性审查。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强调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统筹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建设,增强乡镇(街道)行政执行能力。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纳入全面依法治国总体部署,明确提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为基层法治审核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22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中法委发〔2022〕5号),明确提出要“推进乡镇(街道)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要“推进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强化对基层行政行为的法治监督。
2025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法治审核提升依法质量水平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5〕30号),从审核范围、工作规范、审核模式、能力提升、责任体系等方面对基层法治审核工作予以明确和规范,全面推广相关做法。要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层法治审核工作办法,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审核程序。南京市为落实工作要求于2025年9月30日印发《南京市基层法治审核事项指导目录》和《南京市基层法治审核工作指引》供基层开展法治审核工作时予以参考。
二、主要内容
《工作办法》共1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工作办法适用范围与合法性审核的定义(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镇街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拟签订的政府合同、拟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其他法律事务(以下统称“审核事项”)进行的合法性审核活动。所称合法性审核是指由镇街确定的审核机构,对审核事项的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所进行的专门法律审核。
(二)明确工作基本原则及职责分工(第三条至第七条)。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审核、客观公正、权责统一、分级负责、繁简分流、协同高效的原则。创新构建“2+2+N”工作体系:第一个“2”明确平安法治办公室为责任机构、党政和人大办公室为流转枢纽;第二个“2”整合司法所、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办公室等核心力量;“N”引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专业资源作为补充。镇街结合本地实际和职责权限编制本镇街法治审核事项具体目录,报区司法局备案。
(三)明确审核要求与关键流程(第八条至第十四条)。法治审核是作出审核事项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承办单位提交法治审核时,应按办法要求提供完整、规范的材料。审核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严格对照《南京市基层法治审核事项指导目录》和《南京市基层法治审核工作指引》的具体要点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反馈提交单位。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通过的事项,不得提交镇街领导审议、签发。
(四)明确审核工作保障机制(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各镇街2026年6月底前应为审核机构配备至少1名具备法律专业背景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基层法治审核工作实行尽职容错制度。因法律规定理解适用存在分歧、专业判断差异、试点性创新性工作依据界限不明等情形,经审慎审查后法治审核意见仍出现差错的,按规定予以免责。
相关链接:高淳区基层法治审核工作办法
